浉河区产品条形码怎么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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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产品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3 08:21:41

监管网为每件产品赋予唯一的电子监管码,实现“一件一码”管理,将电子监管码对应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动态信息实时采集到数据库中,通过覆盖全国的无缝网络、支持数百万家企业数千万亿件产品的超大型数据库和专业化的客户服务中心,为政府从源头实现质量监管建立电子档案、对市场实现跟踪追溯、索证索票、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建立购销电子台账和缺陷产品召回提供了信息技术保障。最终建立了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电子监管链条,建立了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电子监管链条,为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

通过监管网,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可以迅速了解产品市场情况,保护知识产权,实现品牌推广,掌握物流信息;消费者可以借助短信、电话、网络以及终端设施等形式查询产品真实性和质量信息;监管执法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有关产品假冒违法的信息并迅速采取执法行动,对质量问题进行流程追溯和责任追究,对问题和缺陷产品进行及时准确的召回管理,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信阳条形码是迄今为止在自动识别、自动数据采集中应用最普遍、最经济的一种信息急标识技术,国际上早已普遍应用于计算机管理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商业自动销售系统POS(pointofsale)应用尤为普遍。我国1991年批准的《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就是参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技术规范制定的,它是国际贸易中和国外商业自动销售系统中物品标识的标准。一、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使用现状《通用商品条码》是商业自动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标准之一。在商业自动化管理系统中,无论是批发管理,储运管理还是零售管理都不可缺少商品的统一标识或身份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在商品上没有统一标识,同一商品用不同的代码表示,同一代码表示不同的商品的混乱现象屡见不鲜,长此下去,难以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难以实现现代化管理。尤其在零售管理中,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寻求着一种快速、准确的数据采集方法,以便作到即时盘点,降低库存乃至达到零库存,以便为管理者

进、销、调、存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自1991年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首批条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大大促进了条码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至今已有3000家制造厂商积极采用《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申请了制造厂商代码,己有的4万种商品打上了条码标证。1991年11月上海食品一店首先在二楼商场内开设了采用条码标识扫描的自选商店,紧接着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也建立了采用条码标识的扫描商店,沈阳秋林商场、广州友谊商店、南方大厦……等一批商店都在作建立POS系统的准备工作。采用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建立POS系统已是我国零售现代化管理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商品要想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质量、包装、卫生防疫方面要符合国际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国外超级市场自动扫描售货、自动结算的需求,还必须打上条码。没有国际通用条码标记的商品不能上货架,只能低价销售乃至不予订货。因此出口企业采用通用商品条码才能获取打入国际市场,加入国际竞争的又一入场券。

二、企业如何申请制造厂商代码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制造厂商代码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制造厂商代码: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②有自己注册的商标;③有一定支付能力,可以交纳会费;④凡生产下列商品的企业适宜申请。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化妆品,牙膏等日用品;胶卷、空白磁带,生活用纸,玩具,钟表等日杂品。总之凡是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原则上都可采用条码标记。申请程序①索取申请表企业索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表”可向企业所在地的条码“分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索取,亦可直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索取。②审核“分中心”和“委托管理机构”对申请表进)初审,初审合格报“中心”审核。③交费审查合格后,“分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企业发收费通知单,企业将所需费用汇至中国物品编、中心。④批号、发通知书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申请书合:并费用到齐后,批准厂商代码号井颁发“厂商代码通知书”。⑤登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批登报公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三、企业如何编制商品代码商品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由制造厂统一分配使用。由于商品代码是制造厂商统一分配记录的,因此确了商品代码在厂内的唯一性。一个制造厂即一个企业有权分配商品代码10万,即00000~99999,可标识10万种商品。商品代码编原则如下。唯一性制造厂对其生产的产品必须标识唯。即一个商品代码只对应一种规格的商品,一种规格商品只对应一个商品代码。商品的规格可以根据商品不同性质划分如:重量、体积、气味、颜色、形状……永久性商品代码一经分配,就不得再更换,且终身的。当此种商品变型或改进形成新商品时,必须赋予新的商品代码,当此种商品停产不再生产时,其商品代码应搁置起来,不得再重复起用分配给其它的商品。无含义商品代码只起到唯一标识商品名称的用。为了保证商品代码的容量,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及商品更新换代频繁的需要,采用无含义的顺序码为好。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少,更新换代慢,亦可在商品代码分配时采用一定的层次结构,赋予一定的分类含义。实施准确商品代码分配后,实施过程中要作到准确无误。这包括代码的分配,胶片的制作、印刷、包装等工作过程中都不得有误,途中不能更改更不允许张冠李戴,乱用标志。日常维护商品代码是商店自动化管理即POS系统正常实施运行的关键数据。它与价格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它的错误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出口商品、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不良的政治影响。因此企业必需有专人负责管理商品代码的发放和维护管理,要建立商品代码文档,有条件的还要实施计算机管理以确保商品代码的唯一、准确无误。

四、企业如何保证条码的质量条码图形是供机器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因此条码的质量是关键。原版胶片①原版胶片的尺寸精度为保证条码印刷品的精度,通常条码原版胶片的尺寸误差控制在条码印刷品允计误差的5%。对于放大系数为1的通用商品条码标准尺寸,条的尺寸精度控制在±5um;条码字符的尺寸精度控制在±12.7um。因此通常原版胶片的制作要通过专用设备制作。②原版胶片尺寸的修正由于印刷过程中油墨的扩散,印刷后的条码尺寸为原版胶片的尺寸与油墨扩散造成的偏差之和。为了保证印刷后得到设计的尺寸,必须在制作原版胶片时,适当减少条的宽度以弥补油墨扩散所造成的偏差,不同的印刷工艺,不同的设备需控制不同的条宽减少量,且原版胶片修正尺寸步骤亦不相同。即要作印刷适性试验来确定条宽减少量。印刷尺寸条码的印刷尺寸是指包括条码号左、右侧空白区在内的尺寸。

企业可根据商品包装面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在放大系数0.8~2.0之间选择。由于0.8放大系数的条码在印刷过程中难以控制其尺寸精度,因此,一般不采用。条、空颜色的选择条码是通过光电转控实现阅读的,因此一定的条、空的颜色对比度是正确识读条码的关键。由于识读设备的光源通常是红光,因此要特别注意不能选择红色作为条的颜色。条码印刷位置为保证正确的识别条码,方便售货人员,条码必须选择适合的印刷位置。条码印刷位置选择一般是首先应选择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其次是与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当其余平面没有地方放时,应放在包装的背面。主要的原则是确保条码不变形,不折皱,方便操作,同时兼顾美观。

数字如何转换成条形码?

利用excel中开发工具的控件可把数字变成条形码,具体操作请参照以下步骤。

1、在电脑上打开excel文件,依次点击菜单栏选项“开发工具/插入”。然后点击ActiveX控件栏右下角的“其他控件”图标。

2、在出现的“其他控件”对话框中选择MicrosoftBarcodeControl15.0,然后点击确定。

3、接着用鼠标在EXCEL表格上拖动就会出现一个默认的条形码,选中条形码后右击鼠标,在右键菜单中依次点击“MicrosoftBarcodeControl15.0对象/属性”。

4、在出现的属性对话框中找到样式选项,在其下拉框中选择“7-code-128”,然后点击确定。

5、在A10表格内输入数字信息“999999999”,接着鼠标右键点击条形码,在右键菜单点击“属性”选项。然后在弹出的属性对话框中的Linkecell栏中输入a10即可。完成以上设置后,即可在EXCEL中把数字变成条形码。

《商品信阳条形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一)企时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二)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一)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二)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就及明地处理系统成员通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二)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三)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别的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以替换、覆盖。(四)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商品条码工作相关管理职能,可以对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应用等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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