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产品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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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产品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6 08:04:16

现在,很多商品如食品、饮料、书籍、彩电、冰箱等,包装上都印上商品条形码(也称为“信阳条码”)。那么,商品条形码有什么用呢?可以说是商品的“户口”或“身份证”。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尺寸和颜色有一定规定的“条”、“空”及对应数字字符“码”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条”与“空”分别由深浅不同,而且满足一定光学对比度要求的两种颜色表示。“条”为深色,“空”为浅色。这种“条”“空”和相对应的字符“码”代表相同的信息,前者供扫描器读识,后者供人直接读识或者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

商店在进货后,将商品条形码数字与该商品的价格、企业名称等信息输入数据库。在购买商品时,只要输入条形码的信息,计算机就可以一下子找到该商品了。条码有两大类:EAN条码和UPC条码,我国目前所用的多为EAN条码。EAN条码的标准版有13位标识数字,而缩短版只有8位标识数字。标准版的13位数字中,前几位是由前缀码和厂商代码组成,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管理和分配。

我国的前缀码为690、691、692,美国和加拿大为00-13,日本为45、49,香港为489,台湾为471等等,这对辨识商品产地是有很大作用的。同时,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不同价格的商品不能用同一代码。因此,在设计编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

商品使用条形码的好处不仅是防止假冒,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提高了购买商品后的结算速度和准确度,能够降低商品成本,增加效益。如国家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你发现印刷质量有问题,例如:印刷模糊粗糙、条空锯齿状抖动、条的颜色使用红色等,那么这个商品条码就有可能是冒用的,那这个商品也就有可能有问题了。条码、条码软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信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维信阳条码、二维条码己成功进入商业自动化(POS)系统和仓储管理中。不过,数码成像的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在陶瓷业的应用,只是在授权发明专利陶瓷热转印色带(CTTR)工业化生产后才得以实现。并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在特种陶瓷、建材陶瓷、工艺美术瓷、紫砂陶艺等行业和制作大师的作品中以期获得更广泛的普及。

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以条码为手段,计算机为中心,快速反馈陶瓷制品产、供、销、存储等各个环节的信息,为经营决策者提供管理信息。利用条码技术,可以完成仓库货物的导向、定位、入格操作,提高识别速度,减少人为差错,从而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二维条码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防伪性强等优点。陶瓷制品永久性条码标签更便于工艺陶瓷精品的文物性鉴赏、防伪和馆藏。陶瓷色带是瓷用颜料油墨的热转印色带,以网点图案组合或减色法为成色基础,数码瓷表面成像,成色温度在550/820/1300℃(分别适用于玻璃制品/釉上/釉下)左右选择,用于瓷相、玻璃婚纱相、户外广告及文物字画的永久性写存和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系统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系统采用卷筒大膜纸和黑色陶瓷色带(CTTR))。其工作原理为:单色条码打印机--贴花烧制(底部)--识别、数据库管理。可以将1848个或2729个数字字符或字母、数字混编字符进行编码,还可以把照片或指纹编在二维陶瓷条码中,把编码信息按密码格式进行编码,以防止伪造条码符号或非法使用有关编码的信息。目前编码软件(支持ODBC数据库)、条码阅读器均已实现商品化。

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采用卷筒大膜纸和CMYK四色陶瓷色带。其工作原理为:四色条码打印机--贴花烧制--形成条码、标签和照片。一维条码、二维条码一般可置于陶瓷制品背面或底部,用于识别和进行数据库管理彩色陶瓷颜料标签或图案适用于科研设计或小批量制作;400dpi以上的CMYK热转印打印机早已商品化,CMYK模式的照片级瓷表面成像亦会获得广泛应用。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的其他打印方式除了采用普通的贴花烧制法外,也可以在釉面(烧制前或烧成后)上直接打印。而更先进的方式是制成热邮票形式,以机械手自动贴花,热转印成像的条码标签具有热邮票转移性。

注意:市场上出现了采用其他热升华打印机等电子成像方式的杯碟瓷相、玻璃婚纱相等,这些玻璃、陶瓷表面均预涂有有机涂层,所热转印的图像刀刮即损,其成色剂为分散性染料,极易褪色。这种电子成像也可以生成陶瓷制品条码标签,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瓷艺。此外,英国剑桥大学不但开发了数码热转印陶瓷制品条码系统,也开发了采用对应金属氧化物盐溶液的喷墨系统,该系统正在被用于陶艺产品的单色编码打印,由计算机控制实现数码直接或间接印刷。这种印刷是非接触式的,平面或曲面承印物均可用。喷出的油墨粒径为10~100微米,喷印速度达到每分钟6~10米;这一系统已由Videojet公司投产,但其清晰度有限,难于打印二维条码。数码热转印陶瓷制品条码标签,较其他印刷方法更科学、快捷、可靠。陶瓷条码标签使陶瓷商品有了永久性身份标记,也便于数字化识别和数据库管理,从而能进入现代物流行列。

信阳条码扫描器是用于读取条形码所含信息的设置,通常包括:光源、接收器、光电转换部件、译码电路、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的基本原理为:光源发出的光线通过光学系统照射到条形码符号,被反射回来的光经过光学系统成像在光电转换器上,使其产生电信号;电信号通电路放大后产生模拟电压,它与照射到条形码符号上被反射回来的光形成正比,再经过滤波、整形,形成与模拟信号对应的方波信号,最后通过译码器翻译成计算机可以接受的数字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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