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条码怎么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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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条码怎么生成?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3 08:54:26

苏宁易购南京自动化仓库里没有多少干体力活儿的:多数是20多岁的年轻女工。整个南京雨花自动化仓库只有200余人,两班倒,只要做扫码加上少许搬运就行。

之所以能够如此高效,信阳条码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采购引进一个品牌或商品系列时,通常要在系统里建立商品档案,然后把条码和SKU做关联,当商品入库时,通过扫条码即可实现库存管理。同样,商品销售、出库时也可通过扫条码实现库存增减。

对此,上海先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陈春表示,条码及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是现代零售业的重要手段和特征。“许多场合下,很多人问我到底是做什么的?我说一句话,大家就立马有兴趣了:仓库和物流使用了条码及移动技术之后,不可控制的人工环节大幅度减少,只要按照指示扫码操作就行。动作精确,管理到位。”

上海先达成立于1992年,专注于条码、RFID等自动识别技术的研发与市场应用,积累了二十年的零售业管理应用经验,是目前中国零售业基于自动识别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最大的供应商。

如今,随着网上零售的发展、线下零售的变革时代来临,陈春已经在准备下一个上海先达的突破点:将公司的市场重点定焦在连锁零售,大力挺进网上零售。

网上零售发展打开一片新天地

“如果零售业SKU超过2000~3000,不用条码很难管理,比如货品进仓之后怎么摆放?商品名称不准确,通过扫条码误差率会降低很多。”外贸B2B平台易唐网前任CEO程剑平表示。

而零售百强企业中,有超过35%的企业是SCG上海先达的忠实客户。“上海先达50%的收入来自于传统零售业,在零售业摸爬滚打的二十年里,SCG上海先达已经培养出了包括销售、技术、服务、系统应用等多层次的人才梯队。”

据易观国际预计,到2012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销售规模将达到7130亿,按照对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乐观的估计,届时网上零售市场占据整体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5%。

正是因为网上零售飞速发展,在传统零售沉淀多年的上海先达也开始挖掘这块新兴市场。近两年,上海先达先后与京东商城、1号店和当当网等B2C网站合作,提供从条码编码方案到整个配送中心条码应用设计实施等整套服务。

“上海先达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提供整套解决方案,充分发挥条码技术的识别与追溯功能,为客户提供更精细的信息化管理。如果客户单买扫描设备、手持终端、打印机,还要投入应用开发配合原有流程,这样的成本比较高。”上海先达的技术人员介绍说。

条码技术在传统零售业已经得到广泛应用,近年崛起的网上零售公司则是采用条码技术的新兴大户,因为仓库有效管理和物流精确配送离开条码技术就很难运行。

“京东等大型网上零售公司,那么多SKU,那么大的仓库,不可能是手工抄写产品资料,所以,当产品入库时,需要按照品类贴上类别条码,然后系统告诉员工应该放在什么位置,出库时扫码,这样在系统中便清晰可查产品剩余多少。”陈春介绍说,SKU越多、仓库越大的电商公司,对条码的需求量越大。

除了上海先达董事长这个身份外,陈春还是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副理事长、上海市十大青年经济人物。

“44岁那年,我被评为上海市十大青年经济人物,当时很激动,因为再过一年,就过了青年的门槛了。”陈春说完哈哈大笑,为了与公司年轻人更加亲近,他甚至专门去剪了当下潮流的发型。

条码虽小,陈春说自己是不服老的人,也不想停止,要一直走在最前沿。在2012上海先达应用创新大会上,SCG上海先达集团宣布成立上海辰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将围绕移动物联技术,重点打造“智能零售”应用,以物联网“标”“识”管理专家身份,为智能零售、先进制造、现代物流、政府、医疗等领域提供应用集成咨询和服务。

“20年来我一直对条码有情节,条码本身是什么?是一种技术应用,我们会把条码打造一个应用模式。”陈春如此解释为什么要专门成立物联网公司。

而上海先达的客户1号店在2011年便开始应用二维码了:公交广告打出一面陈列着商品图片的“商品墙”,每一款商品的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和二维码,消费者在路过时,如果看中某一款商品,只要用手机拍摄商品下方的二维码,就能实时购买。

不久的未来,围绕着物联网“标”“识”,上海先达会针对零售行业的特殊性推出一些关联服务。“零售店里为什么不能实现自主销售?1号店对于二维码的运用实际上是‘虚拟超市’模式。未来,自主购买会成为潮流。”陈春判断。

了解到,2011年上海先达年销售额已近3亿,其中60%都是技术研发人员。之所以技术人员占比如此之高,是因为上海先达下一个战略发展目标需要强劲的技术团队冲在前面。

“现在制造商有国外的也有国内的,有生产扫描器的、有生产打印机的、有提供应用集成的,未来大家会走向行业细分,有的服务制造,有的服务物流,前景非常广阔。同时,产品本身技术壁垒越来越低,条码会普及所有行业。而上海先达,接下来会集中优势,做线下连锁零售和线上网上零售市场。”陈春介绍说,日后上海先达的发展速度将会日新月异。

一、申请条形码费用。什么是商品信阳条码?答: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二、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证合一企业不要提供;3.条形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3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知识产权服务主要从事、商标代理、版权代理、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事务咨询、检索、顾问、诉讼、技术实施、条形码申请服务,转让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服务。

注意事项:集团公司中具有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当今通用商品信阳条码已经普及,使商业管理实现了自动化,而物流条码却刚刚起步。物流条码与通用商品条码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

(1)标识目标不同通用商品条码是最终消费单元的唯一标识,它常常是单个商品的条码。消费单元是指通过零售渠道,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商品包装单元,商店里买到的单个商品上的条码都是通用商品条码。

物流条码则是货运单元的唯一标识。货运单元是由若干消费单元组成的稳定的和标准的产品集合,是收发货、运输、装卸、仓储等项物流业务所必需的一种物流包装单元,是多个或多种商品的集合,应用于现代化的物流管理中。

(2)应用领域不同通用商品条码用于零售业现代化的管理,在零售业的POS系统中通用商品条码印在单个商品上,可以实现商品的自动识别、自动寻址、自动结账,使零售业管理高度自动化和信息化。

物流条码则是用于物流现代化的管理,贯穿于整个物流过程之中。产品从生产厂家生产出来,要经过包装、运输、仓储、分拣、配送等众多环节,才能达到零售商店,物流条码应用于这众多的环节之中,实现了对物品的跟踪和数据的共享。

(3)采用码制不同通用商品条码采用的是EAN/UPC码制,条码的长度固定,信息容量少。

物流条码主要采用EAN/UCC128条码,条码的长度可变,信息容量多,且条码精度要求低,易于制作,容易推广。

(4)标准维护不同通用商品条码已经实现了国际化和标准化,不需要经常增减更新,标准维护的要求比较低。

物流条码是可变性条码,贸易伙伴根据贸易的具体需要而增减信息,而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物流条码的内容需要不断地补充、丰富,因此,对物流条码的标准维护应该更加重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信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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