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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产品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8 08:59:02
信阳条形码“扫一扫”就知真不真?记者调查发现条形码也能造假工商部门提醒多途径鉴别商品众所周知,市面上所有的在售商品上都印有条形码,一些手机软件可以读取条形码,显示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市场价格等。有不少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习惯用手机扫描条形码来比较商品价格,甚至用来辨别商品真伪。不过,近日有市民向安徽商报记者报料,条形码也可以“作假”,而且很简单,几秒钟就能自动生成条形码。
【消费者】用条形码鉴别商品真伪昨日上午,安徽商报记者根据报料人提供的线索,来到省城城隍庙的化妆品摊位。记者拿起一罐知名品牌的润肤霜,看到产品包装上印着生产厂家、日期等,包装盒上也有条形码。记者用手机软件扫描条形码,跳出的商品信息也的确是这款润肤霜。不过,信息上该商品的零售价是35元,而该商铺报出的价格只要15元。“我们是批发的,肯定比商场里卖的便宜。”看记者对价格有疑问,商铺老板解释道,“你看,这条形码扫出来的商品跟你手上的一样,还能造假吗?”记者调查时发现,不少消费者对商品较低的价格有疑问时,老板都会让消费者扫一下条形码。当消费者看到扫出的信息与商品一致时,大多都不会再怀疑。
【调查】几秒钟就能复制条形码据了解,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在网上搜索“条形码”时,跳出了“条形码生成器”,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在条形码生成器里,可以设定条形码的颜色、密度、像素等,输入数据后,就可以自动生成条形码。记者拿起一固体胶,把固体胶上的条形码数字输入到数据框里,选好格式后,短短2秒钟时间,就生成了一条条形码。记者先后用手机软件扫描固体胶上的条形码,和电脑屏幕上生成的条形码,发现扫出的信息一模一样,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等都一致。条形码不但简单就能生成,而且还能下载、保存。如果不法商贩把自制的条形码粘贴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包装上,很容易就能蒙混过关。
【提醒】条形码不能做鉴别之用随后记者咨询了合肥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实际上商品上的二维码和条形码只代表一串数字和图案,是为了方便售卖和运输等,并不具有防伪性,而且复制起来非常容易。而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习惯“扫一扫”,能够获取商品的部分信息,但并非扫出来的商品就是正品,而扫不出来的就是假货,因为有些特殊商品是没有条形码和二维码的。且目前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信阳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形码的现象也有发生。因此消费者还是要依靠多途径来判定商品的真伪。
条形码是由条和空规则排列的字符标记,条和空的排列可以表达不同的信息,因而条形码可以作为信息的一种载体,条形码可以用专门的信阳条码设备识读,而后将识别的信息载入到计算机系统。通常每一件商品的条形码都是唯一的,因而商品的溯源管理可以利用条形码的唯一性来实现。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最有用的一种主动辨认技术。
条形码技术优势:
1.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比较,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完成即时数据输入。
2.正确率高,可靠性高:选用条形码技能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3.收集信息量大:运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收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能够带着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必定的主动纠错才能。
4.灵敏有用:条形码标识既能够作为一种辨认手法独自运用,也能够和有关辨认设备组成一个体系完成主动化辨认,还能够和其他操控设备联接起来完成主动化办理。
条形码由条(黑条)和空(白条)组成,两者宽度和反射率都不一样。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宣布的光经光阑及凸透镜照射到黑白相间的条形码上时,反射光经凸透镜聚集后,照射到光电转换器上。
所以光电转换器接收到与白条和黑条相应的强弱不一样的反射光信号,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扩大整形电路.白条、黑条的宽度不一样,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一样。
条形码技术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条码仓库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改善传统仓库管理的弊端和漏洞;钢铁行业条码应用解决方案,具备着极大的优势,避免了手工输入,减少了出错的几率,使用方便灵活;
条码管理之轮胎行业生产和物流解决方案,大大提高入库、出库、验货、盘点、补货等工作的效率,推动轮胎企业信息化建设;条码技术在备件物流中心的应用,利用条码和无线网络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条码也大大减低误操作的可能,促进了工作流的改进。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信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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