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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商品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31 08:48:48
一、信阳条形码常见问答:1、商品信阳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2、位数字的代码结构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三部分组成。3、商品代码的前2或3位数字,由物品编码协会(GS1)统一分配。4、厂商识别代码是指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一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负责分配和管理。5、商品项目代码由5~2位数字组成,一般由厂商编制,也可由中国物品编码负责编制。注意事项: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不同。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并且的商品标识。
1、收货业务自动化
服装企业的进货一般都是依据订单进行的,产销一体的企业是生产订单、外加工企业是外加工订单、代理公司是采购订单,而这些订单通常是分批多次到货。在手工验收的条件下,很难对订单的执行情况进行准确核对,在使用信阳条码系统后,到货的每一件货品均通过条码扫描自动记录,并自动完成与订单中的货物进行一一对照和匹配,可以准确记录到货及订单执行情况,大大提高订单执行的准确性,并且保证了准确的产品库存。
2、发货业务自动化
企业配送中心的发货业务一般依据营运中心的发货单进行,由于服装的款式、颜色、尺码众多的特点,手工条件下很难完全按照发货单准确进行配货发货,经常发生大量的串色串码情况,导致仓库、门店的单品库存数量不准确,从而导致门店断色断码情况发生,丧失了销售机会,或不得不对断色断码产品实行削价甩卖,给公司盈利带来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发货环节条形码运作,通过对发货数据的自动采集,提高发货业务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3、门店业务自动化
门店(专柜、专卖店、店中店)是服装公司最终实现销售的场所,是分销体系产生数据量最大最频繁的环节,由于服装公司的门店通常遍布全国各大城市,信息量大且地点分散,如何提高销售终端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是每个服装企业面临的难题。在手工条件下,企业往往由门店人员手工填制销售日报,通过传真的方式传至公司总部,再由专门人员录入电脑,因每天数据量很大,不可避免出现数据差错,所以导致系统中门店销售及库存不准确,帐对不上等问题,久而久之形成公司的人对系统数据不信任的尴尬局面。解决这一难题的良方是在门店配备电脑系统,并且使用条形码完成销售业务,这样,从信息产生的最前端即引进数据自动采集技术,充分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盘点业务自动化
服装公司一般每月结帐时进行仓库及门店库存盘点,以检查帐面数据与实存数据是否存在差异,但是,在财务结帐的短短几天将所有库存分款式、分颜色、分尺码全部盘点一遍,对任何企业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甚至会成为企业不堪忍受的压力,因此对正常销售业务及财务核算造成了很大影响。现在,由了轻松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案,就是引进条码盘点机设备,在自动扫描记录完库存数据后,通过锐步编制的特定软件导入后台数据库中,从而自动产生盘盈盘亏数字,极大提高了服装企业的盘点工作效率。
5、统计分析业务支持
通过在条形码编制时赋予每一位数字特定的含义,如品牌、类别、年份、季节、面料、款号、颜色、尺码等信息,我们通过条码就很容易对产品的特性进行分析对比,通过条码系统自动采集过来的数据,我们可以对企业的销售、库存、订单、回款、缺货、盘盈盘亏数据进行详细分析,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货品的生产计划制定、货品的调配平衡提供科学的支持,使服装企业的经营从定性分析上升到定量分析的层面,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品牌+类别+年份+季节+面料+款号+颜色+尺码
条形码制作在哪个地方?条形码申请材料及时间申请材料:1、《中国商品信阳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时间:15-20个工作日1970年,美国级市场出通用商品代码UPC码,许多团体也提出了各种条形码符号方案。UPC码在杂货零售业中试用,这为以后条形码的统一和广泛采用奠定了基础。次年,布莱西公司研制出布莱西码及相应的自动识别系统,用以库存验算。这是条形码技术次在仓库管理系统中的实际应用。
1972年,蒙那奇马金等人研制出库德巴码,到此美国的条形码技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73年,美国统一编码协会建立了UPC条形码系统,实现了该码制标准化。同年,食品杂货业把UPC码作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码制,为条形码技术在商业流通销售领域里的广泛应用,起到了积较的推动作用。到了1974年,台今日通用的UPC条形码系统被装设在美国俄亥俄州的一间市里,而个通过的产品是一条十包装的黄箭口香糖。现如今,条形码和自动识别系统和数据采集技术依然在全球范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信阳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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